苗栗縣103年度推展「一校一藝團、一校一技藝」活動實施計畫
一、依據:藝術教育法第17、18、25條、社會教育法第11條及教育部施政主軸。
二、目標:
(一) 落實藝術與人文課程,使學生具備基本能力,提升學生藝術學習之內涵。
(二) 增進參與藝術教育活動之機會,提升學生人文素質,開啟孩子對藝文活動之興趣。
(三) 發掘培育藝術人才,加強辦理各類藝術教育活動,為藝術與人文之推廣蔚為風氣。
三、補助原則:
(一) 依本計畫補助辦理之藝術教育活動,須為以傳統戲曲、傳統音樂、民俗技藝、影音藝術、戲劇(曲)、音樂、舞蹈、美術等藝術類型之一為主題之研習推廣或展覽表演等活動。
(二) 以在學校辦理之藝術教育團隊之社團、表演、比賽等活動為主要補助範圍;表演活動以學校為辦理場地者,應開放並宣導周邊社區民眾參與。
(三) 補助項目:充實設備、講師鐘點費、樂器道具維修、演出及參賽補助費、物品等。
(四) 補助額度:依「102學年度教育類公務統計報表」普通班班級數計列。
- 每校基本額度:10,000元。
- 以班級數計列:每班2,000元。
- 上年度評鑑成績獲特優者,每校另增補助10,000元。
四、經費請撥與核銷:
(一)經費請撥:申請補助學校請依本府核定補助金額將活動資料表、領據、經費概算表於103年2月27日前送達本府教育處社會教育科俾憑撥款,逾期視同放棄。
(二) 經費核銷:受補助經費應於103年12月31日前執行完畢,餘款請繳回。
(三) 前述經費請撥、支用、核銷及結報規定之未盡事宜,納入下年度補助之參考。
五、補助成效考核:
(一)受補助學校,應依申請計畫內容確實執行;活動期間本府得視需要定期或不定期派員訪視,以瞭解實際進行狀況。
(二)受補助學校應將相關成果資料建置於「藝文」網站。
六、其他應注意事項:受補助單位應依活動概算及行程表執行計畫。但因故延期或變更地點、時程及概算等內容時,須於事前報本府同意後執行之。
七、預期效益:
(一) 提升學生藝術欣賞及表演能力。
(二) 廣設藝團,培養學生多元智能。
(三) 透過創意活潑教學,配合九年一貫課程的實施,以創意引導教育模式走向多元化、活潑化。並透過藝術團隊表演活動,培養學生團隊合作的精神與藝文素養。
(四) 有效統整社區與民間資源,配合社區文化脈動並結合社區藝文發展,建立學校傳統藝術教育推展的特色。
八、本計畫奉核定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